財政部於23日發布《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針對土地所有權人超過面積限制與設籍限制之自用住宅用地,在地價稅課徵上,在沒有選定時,予以納入從優適用特別稅率的便民措施。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地價稅的一般稅率,依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採累進稅率,最低為千分之十,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者,一律為千分之二,故具有相當節稅效益。此部份適用條件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外,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為限(面積限制);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登記戶籍之土地超過1處,並應以1處為限(設籍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有3處土地,分別由甲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登記戶籍之土地超過1處,甲君應擇定1處適用自用住宅。若未擇定,在修法前,稽徵機關將按甲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設籍土地之順序認定;在修法後,則以當年度地價稅額最高者認定,如地價稅額相同,才按前述順序認定,使納稅人縱使未擇定,仍能以最有利方式適用。若甲君除以上設籍情形之3處土地外,另有3處土地,分別由甲君父母、已成年子女及甲君岳父岳母設籍,均位在都市地區,而甲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設籍地價稅額最高之1處土地,與其他3處土地之面積已超過3公畝,則甲君應在3公畝之範圍內擇定適用自用住宅。
如未擇定,在修法前,稽徵機關將按甲君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甲君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已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甲君岳父岳母(直系姻親)所設籍土地之順序認定;在修法後,則以當年度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順序認定,如地價稅額相同,才按前述順序認定,使納稅人縱使未擇定,亦能以最有利方式適用。
陳志愷指出,本次修法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超過面積限制與設籍限制之自用住宅用地,在沒有選定時,得以地價稅額為基準認定適用特別稅率之情形,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規範一致,使土地稅法提供之地價稅自住減免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