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取得成本應以減價後申報
根據591房屋交易網報導,出售的房地如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且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者,即使未重新簽約或變更時價登錄資料,仍應以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短報課稅所得。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個人房地合一稅時,就發現部分申報案的房屋、土地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取得成本與買賣契約及實價登錄資料相符,可與建設公司開立的發票金額卻不符,經瞭解是買賣雙方簽約後再協議折價,建設公司依折價後金額開立銷貨發票,但納稅義務人卻以原契約金額申報取得成本,造成虛報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
因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發生上述情形,除了得補稅外,若經調查核定短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且其所漏稅額在4萬5千元以上者,還得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甲方於2021年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列報房地成交價額185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1988萬元,房地損失108萬元,已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供核;該分局查得,該交易有協議追減價款420萬元,建設公司依減價金額開立1568萬元的銷貨發票,因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規定移罰。
也就是說,買入房地如簽訂合約後有減價約定,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如有納稅義務人誤以買賣合約契約總價當作申報成本,應趕緊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以免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