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2020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2022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2022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年10個月(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呼籲,民眾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有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