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產享退稅優惠 但做錯「這件事」...被追繳20萬元!
普遍大多數民眾一生能有購屋又換屋的機會並不是太多,財政部為了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在現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下,可容許個人出售及購買自住房地、且在一定期間內有退稅優惠。但就有發生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但他在重購後5年內又改作其他用途,於是國稅局向當事人補徵原扣抵稅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新房地)者,可在重購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的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的所得稅,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不過若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為自住使用,確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陳先生原於2019年5月30日以1,030萬元購入A屋,並將戶籍遷入A屋且居住,2020年1月5日再以1,270萬元購入B屋(新房地),2021年8月29日以1,140萬元出售A屋(舊房地),並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陳先生申報出售A屋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20.3萬元【(成交價1,14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2萬元)×適用稅率35%】及主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0.3萬元【應納稅額20.3萬元×(重購價額1,270萬元÷出售價額1,140萬元,大於1以1計算)】,經國稅局以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用住宅要件予以核准。 不過台北國稅局深入稽查發現,陳先生雖然在2021年8月29日將戶籍遷入B屋,但又在2021年12月15日將戶籍遷出B屋,也未實際居住於B屋,且無前述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的特殊可免予追繳情形,因此認定陳先生在重購B屋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於是向陳君補徵原扣抵稅額20.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