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請注意「管制年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7月以700萬元出售自住房屋A屋,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萬元;嗣於108年10月以1,400萬元購入新屋B屋,並於108年12月5日將戶籍遷入B屋,且居住於B屋,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之情形。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額1,400萬元又大於出售價額700萬元,因此甲君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10萬元可全數申請退還。然而甲君嗣於109年8月2日將戶籍遷出B屋,且無上述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之例外情形,據此認定甲君重購B屋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因此對甲君補徵原退還之房地合一稅額1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